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4-07-28 12:11:14    来源:上海市药监局  作者: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数据局 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药监规〔202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需求,优化提升药品零售领域营商环境,市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市禁毒办对《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 海 市 数 据 局

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零售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创新活力,保障市民用药安全、有效、可及,更好地服务健康上海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本市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实际,现就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切实降低制度性成本,加快产业创新升级,强化行业、监管、人才、创新、智慧化等要素融合,打造全国领先的医药零售终端市场和具有特色的药品零售健康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引导药店科学布局。遵循方便群众购药原则,指导本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合理开店、科学布局。加强在本市“热点”“盲点”区域布局药品零售门店(以下简称“门店”),保持全市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总体数量基本稳定,分布合理均衡。充分发挥“上海药店”数字化服务平台的信息归集优势,利用药店“电子地图”,引导新开药店优化选址,指导药品零售企业主动对接本市医疗卫生和商业相关规划,避免恶性竞争。鼓励现有药店开展差异化经营,支持药品零售行业从单纯销售药品向提供全面的健康服务转型。支持本市中药零售企业的发展和均衡布局,鼓励有特点的中药老字号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中医药产品。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推动品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嘉定、松江、青浦、奉贤、南汇五个新城以及商业网点较少的区域加大门店建设力度,补齐便民短板,逐步实现本市药店布局与发展相适应、供应与需求相匹配的目标。(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药品监管局、各区政府)

(二)鼓励均衡配备医保定点药店。根据公众健康需要、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逐步增加医保定点药店数量。支持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按程序评估后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引导医保定点药店有序竞争,继续支持能够合理降价且符合条件的药店,实施评估后进行协商谈判。推进医保定点药店合理布局,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医保定点药店原址重组新开办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延续签订协议。适应五个新城规划,对规模化管理体系稳定、供应品种贴合日常需求、质量管理水平较高、药学服务专业的门店,实施评估后进行协商谈判。(责任部门、单位:市医保局、市药品监管局、各区政府)

(三)提升行政审批标准化、便利化水平。积极推进本市药品零售企业高频证照变更联办“一件事”工作,对营业执照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相应的变更实施联办,实现申请人同时申请,联动变更多张证照。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零售连锁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是执业药师的,其直营门店在满足执业药师配备的基础上,视为符合前述要求。结合当前数字化发展和企业经营实际,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要求前提下,适当降低门店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加盟等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时,如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当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落实“一业一证”改革,依托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对开办药店进行流程再造。根据申请,对开办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事项,实施一次申请、同步办理。(责任部门、单位:市药品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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