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案。
处罚公告显示,2022年7月5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3777号对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Ⅰ)(规格:0.1g,批号:220306,包装规格:12粒/板,每盒1板)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该批药品【检查】项下“释放度”项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WS1-(X-080)-2006Z-2011的规定(报告编号:YC202201600、HF202208950)。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283515.6元,没收违法所得295753.5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处罚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4〕762022000070号
案件名称: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劣药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2132628617W
法定代表人姓名:董长军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7月5日,本局在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3777号对当事人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Ⅰ)(规格:0.1g,批号:220306,包装规格:12粒/板,每盒1板)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该批药品【检查】项下“释放度”项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WS1-(X-080)-2006Z-2011的规定(报告编号:YC202201600、HF202208950)。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6283515.6元),没收违法所得(295753.58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