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76 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 年 5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 号)、《江苏省贯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劳医〔1999〕16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3 号),以及药品管理相关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是指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定点资格,经公开招标定点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零售药店定点原则是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择优定点。
合理布局:指在居民集中居住区、集贸市场、街道(镇)所在地和其他便民地点设立定点药店。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连锁公司在同一街道(镇)定点药店的数量不能超过该街道(镇)定点总数的 1/2。
总量控制:以街道(镇)为单位,每 1.2 万户籍人口设 1 家点药店,原则上市区总量控制在 200 家左右,并根据行政区划变化、居住人口的增加等实际情况,适时增加定点数量,满足保人员购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