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申报: 零售药店自愿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并遵守疗保险管理规定和执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可申请定点格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择优定点:符合定点准入条件的药店,取得定点资格后,以置布局、经营面积、资金规模、药品品种数量、药品价格、管和服务质量等内容作为择优定点条件,以评分高者为优,根据定点指标,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定点。
第四条 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一)符合定点药店区域规划布局设置的要求;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并正常经营满 1 年的。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保证服务质量,并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 证书)。
(四)药店经营仅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的项目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常用医疗器械。
(五)必须具有 24 小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相关品种(不少于 800 种,不含中药饮片)的能力。
(六)应配备 2 名以上药师(包括药监部门认可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及药师(含)以上职称,下同),并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至少 1 名药师在岗;其他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八)建立健全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帐薄设置、核算和记账方法等财务制度。医疗保险药品销售单独立账,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购销存管理相符。
(九) 药品进销存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按规定进行数据录入及传送,并接入监管部门远程管理系统。
(十)注册资金(个体工商户为资金数额)30 万元以上;在市区内环高架以内的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得小于 100 平方米,其它地区的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得小于 60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