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数据的类型和范围,应当按预先设置的公式进行计算和修约,如采用计算机化系统的自动复核,该功能应当经过验证。
已生成的电子检验记录应当可进行查阅和导出,且只有经授权人员允许查阅和导出,并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7.3 检测管理
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检测管理,收到生产检定用单份血浆、小样混合血浆、合并血浆后及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各论或经批准的注册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所有检定结果保存在系统相应的检测记录中。
7.4 样品管理
7.4.1 血浆样品管理
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血浆样品信息进行记录,并能够进行查询与追溯。
取样和留样的血浆的标签内容应当完整,至少包含样品编号、条形码等信息,确保每份血浆能够追溯到对应的单采血浆站、献血浆者本人和对应的血浆。
检验用血浆来源应当清晰,血浆袋的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要求,血浆袋应当完好无损,标本管内血浆与血浆袋内血浆应当完全一致。
血浆的储存和运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关要求。
7.4.2 其他检验样品管理
建议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其他检验样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信息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a) 样品取样:取样件数、取样量、取样时间、取样人等;
b) 样品接收:样品名称、批号等;
c) 样品存放:存放地点、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环境条件等;
d) 样品检验: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项目、检验用量、质量标准、检验结果、检验人员、复核人员、检验时间;
e) 剩余样品处理:样品名称、批号、剩余量、销毁量、状态、处置人员、处置地点、处置方法、处置时间;
f) 留样:样品名称、批号、数量、有效期、留样期限、留样地点、保存条件等。
7.5试剂、标准品
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原料血浆检测试剂盒的接收、发放、使用进行管理。
建议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标准品/对照品、试剂、试液的电子记录管理,实现使用全过程可追溯,至少包括:名称、批号、入库、储存、配制、标定、领用、归还、失效、销毁等过程。
建议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标准品/对照品、试剂、试液的复检期、有效期等进行提醒。
7.6 超标结果
建议根据预设的质量标准自动地判断检验结果超标情况,并如实记录必要的电子数据,至少包括样品名称、批号、超标的检验项目。
建议集成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并根据OOS调查的操作规程开展OOS调查,可采用电子记录查询OOS所关联的批次、样品、检验人员、仪器设备、检定SOP、试剂试液、环境等信息后进行分析,必要时制定和记录CAPA(Corrective Action and Preventive Action,纠正与预防措施)。
8 可视化视频监控要求
应当对血液制品生产、检验过程的关键岗位(如投浆、混浆、病毒检测、抗体检测等)、关键操作(如血浆入厂检验、合并投料、手工或半手工操作等)进行可视化视频监控,减少现场非必要监控人员的进入,从而降低由此引入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和差错的风险。可视化视频监控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后确定其保存时限,可视化视频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关键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2个月,涉及关键变更、关键验证、重大偏差调查等的视频监控数据,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1年或永久保存。可视化视频监控设备的数量、布点、视角和分辨率应当经过风险评估和验证,以满足监管要求及企业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