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正核定及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4〕27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在临床的应用和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和价格项目管理规范,以及《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相关要求,我省确定转正核定及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正核定2018、2019年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3个,并公布核定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1)。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全省最高指导价,不同价格类别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10—15%的价格比差。
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10项/类,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详见附件2)。其中项目价格为全省最高指导价格,下浮不限。
三、核定“核素组织间介入治疗”等6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省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3)。各地按规定程序确定本地区政府指导价,并做好价格信息公开。
四、延长1个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一年(详见附件4),由原申报医疗机构继续试行,项目试行期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试行价格,试行期结束后,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临床应用情况重新评估核定。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转正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除外内容”所涉医用耗材,必须在省医保信息平台招采管理系统实行阳光挂网和采购。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转正核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