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注射剂配伍稳定性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024-06-17 11:05:07    来源:国家药监局  作者: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配伍稳定性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4年第26号)

为进一步明确化学药品注射剂配伍稳定性研究技术要求,完善化学药品注射剂评价标准体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起草了《化学药品注射剂配伍稳定性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化学药品注射剂配伍稳定性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4年6月7日

化学药品注射剂配伍稳定性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一、概述

对于临床使用过程中需复溶和/或稀释后使用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如注射用无菌粉末和注射用浓溶液等,需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考察药物在临床配制、存放和使用过程中质量随时间的变化情况,为注射剂药品的配制、配制后药液的存放条件和允许时限等提供依据。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化学药品注射剂复溶和/或稀释配伍稳定性研究的试验样品、试验设计、试验结果评估和说明书相关内容撰写等方面内容,为研发和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品注射剂上市申请与一致性评价申请,不包括放射性药品。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机构当前的观点和认识,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随着科学研究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

二、总体考虑

根据药品特性与临床使用情况开展配伍稳定性研究。上市注册申报配伍稳定性试验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配伍稳定性药液的浓度应涵盖临床使用中的最高和最低浓度,考察时间应不短于说明书中允许时限,研究时应尽可能模拟药物临床使用中的实际情况。由于稀释后药物浓度降低可能导致杂质无法准确检出,或配伍后可能产生新杂质,应注意评估分析方法的适用性。

新药可根据药品特性、临床需要、临床使用条件(时间、温度、光照等)等合理设计试验,参照本指导原则开展配伍稳定性研究,对配伍稳定性中出现的新杂质应按杂质研究相关指导原则进行归属研究,必要时进行安全性研究或提供其他安全性依据。根据研究结果在说明书中明确药品的配制方法、保存条件和允许时限等相关内容。仿制药应参照参比制剂说明书进行临床配伍稳定性研究。参比制剂说明书中配伍相关信息不明确的,建议参照本指导原则新药要求开展配伍稳定性研究,并与参比制剂进行对比研究。

三、配伍稳定性研究

(一)试验样品

试验样品需采用代表注册批质量的样品。

新药配伍稳定性研究通常至少包括两个批次的样品(涵盖新生产样品和近效期样品),根据研究需要,也可在上市后稳定性研究方案中承诺进行效期末样品配伍稳定性研究;对于稳定性差的药品,近效期样品建议采用三批,必要时可提供加速试验末期样品配伍稳定性研究资料,作为配伍稳定性试验支持性研究数据。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