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指标评分
1.服务能力核查
(1)核查医疗机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
(2)核查医疗机构提供医保业务咨询的便捷度、投诉纠纷处理的管理措施及协调机制的建立情况;
(3)核查医疗机构开设与基本医疗服务有关的诊疗项目执业医师配置情况;
(4)核查医疗机构医师、护士、药学等专业技术人员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比例。
2.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核查
(1)核查医疗机构信息安全内控制度的建设情况;
(2)核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就医、治疗、结算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情况;
(3)核查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
(4)核查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医保部门要求的多种联网结算方式的条件。
3.其他事项
(1)核查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情况,抽查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进销存记录;
(2)核查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情况;
(3)核查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清单的情况。
各地对仅开展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综合指标评分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评估内容
(一)基本条件评定
1.基本情况核查
(1)核查零售药店是否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
(2)核查零售药店是否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服务能力核查
(1)核查零售药店是否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制度等;
(2)核查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劳动合同,是否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是否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是否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核查零售药店是否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药品标识。
3.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核查
(1)核查零售药店信息系统是否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2)核查零售药店是否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
(3)核查零售药店是否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
(4)核查零售药店是否建立医保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进销存信息系统。
4.不予受理情形再核查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