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风险处置措施
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建立健全合规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合规风险处置预案,对通过风险评估程序识别评估出的各类合规风险采取适当的控制和处置措施。发生重大合规风险时,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牵头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必要时,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第四章 合规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制度体系建设
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建立健全包括审查、培训、风险识别预警、咨询、汇报、评估、举报、问责在内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畅通运作机制,坚持与时俱进,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自身规模、业务特点、经营成本等实际情况,在实现有效合规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七条 审查制度
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审查制度,将合规审查作为制定规章制度、签订重要合同、参加医药医疗行业协会活动等重大事项的必经程序,由业务及职能部门履行反商业贿赂合规初审职责,合规牵头部门进行复审,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进行处置,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第十八条 培训制度
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培训制度,将反商业贿赂合规培训纳入员工培训计划和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结合不同岗位的合规管理要求开展针对性培训:
(一)决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带头接受专题培训;
(二)核心业务、重要环节、关键岗位以及其他存在较高商业贿赂风险的员工,接受针对性的专题培训;
(三)其他人员接受与岗位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职责相匹配的反商业贿赂合规培训。
反商业贿赂合规培训可以通过内部培训、专家讲座、专题研讨等线下方式,也可以通过网络课程等线上方式进行。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建立合规培训台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定期评估培训效果,对可能给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带来商业贿赂风险的第三方提供合规培训支持。
第十九条 风险预警制度
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建立合规风险预警制度,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
第二十条 咨询制度
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合规需求,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咨询制度。业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遇到重点领域或者重要业务环节商业贿赂风险事项时,可以主动咨询合规牵头部门意见。合规牵头部门在合理时间内答复或者启动合规审查流程。对于复杂或者专业性强且存在重大商业贿赂风险的事项,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咨询外部法律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汇报制度
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汇报制度,由合规管理负责人或者合规牵头部门定期向合规管理委员会汇报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商业贿赂风险。
第二十二条 评估制度
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合规管理评估,对合规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重大或者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
第二十三条 举报制度
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建立反商业贿赂举报制度,由合规牵头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日常举报管理事务,鼓励内部员工对本单位内部商业贿赂隐患进行举报,发挥吹哨人作用;保障举报管理工作规范,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接到相关举报后,合规牵头部门需在第一时间予以核查,满足一定条件的,需将举报和调查情况向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问责制度
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问责制度,强化违规问责,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本单位内部建立问责程序,针对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后,严肃追究违规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如果发现的问题涉嫌违法或者犯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章 合规运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合规考核评价
鼓励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考核制度,加强合规考核评价,可以把合规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员工的年度综合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评先选优、干部任用、员工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合规队伍建设
鼓励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可以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持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队伍能力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合规文化建设
鼓励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培育合规文化,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全员安全、质量、诚信和廉洁等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八条 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鼓励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控和风险分析,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
第二十九条 合规激励
为鼓励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培育和倡导公平竞争文化、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可以酌情考虑其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以及合规风险处置机制运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参考制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药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参考本指引,制定本单位的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规则,建立本单位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指引的解释
本指引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