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药监发〔2024〕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全省公众用药安全,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湖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
附件 湖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为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为第三方平台)等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
第三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实填写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附件1)。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的,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向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通过多个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含小程序)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入驻多个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第三方平台名称、网店名称、网店首页链接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
第五条 开展B2B业务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开展B2C业务的网络销售企业应是药品零售企业,且须有对应的线下实体门店,无实体门店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具备药品零售资质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得开展B2C业务。
第六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告知入驻的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网店名称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关键词一致。
第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七统一”要求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加强对所属连锁门店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采取委托储存配送药品方式开展B2C业务,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连锁总部及所属门店须向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开展药品网络零售委托储存配送,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连锁总部自设仓库或委托同一法人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配送中心应设置不少于200平方米独立的药品网售复核发货区域;连锁总部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应在药品仓库内设置不少于500平方米独立的药品网售复核发货区域。
(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与连锁总部及受托储存配送企业均应建立委托储存配送管理等相关制度,其计算机系统应进行数据对接,同步记录网售药品购销记录信息。
(三)药品网络销售票据(含电子票据)由开展销售的零售连锁门店开具。
第九条 单体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采取委托储存方式开展药品网络销售,单体药店和不采取委托储存方式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开展B2C业务的(不含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应设置满足网售药品经营规模的储存、复核、发货的场地及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