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024-07-24 11:13:58    来源:湖南省药监局  作者:

第十条 采取跨省储存、配送网售药品且在湖南省内开展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应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第十一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计算机系统应真实完整记录药品网络销售订单、物流、第三方平台销售渠道等药品网络销售记录信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计算机系统还应真实完整记录处方、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记录、处方药购买人实名、在线药学服务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开展B2C业务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在湖南省内配备执业药师,执业药师配备数量应符合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的相关要求,并满足实际经营需要。

第十三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在入驻第三方平台的首页、自建网站(含应用程序)的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的首页、入驻第三方平台的商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信息。

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页面中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第十四条 通过网络零售药品的企业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定期核实电子处方合法合规性,确保电子处方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通过网络零售处方药的,应当实行实名制。企业应登记药品使用者的姓名和药品购买者的姓名。处方药实名购买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

第十六条 通过网络零售药品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药品销售凭证应当清晰留存,确保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第十七条 药品网络零售配送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药品网络销售。

第三章 第三方平台管理

第十九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服务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如实填写《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3)。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提交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在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附件4)。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第三方平台备案后1个月内,组织对其开展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备案号。

第三方平台的公示备案信息如发生变化,其应当在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其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方平台不再提供药品网络销售平台业务,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主动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取消备案。取消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拟取消的备案信息及不再开展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的承诺声明等。已办理取消备案的企业拟重新开展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的,应当重新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三方平台的实际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仍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开展现场检查的取消备案。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备案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湖南省内企业开展第三方平台业务应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还应设置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两名具有药学相关专业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的质量管理人员,并应配备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药学技术人员,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签订协议,协助入驻平台开展处方药网络销售的企业对接处方提供单位。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平台应对本平台上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履行审核、监测、管控等管理责任,及时处置违法违规信息。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经营资质及能力进行审核,并建立登记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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