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将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情况纳入“两定”协议管理和考核内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在定点资格管理、医保总额控制、医保基金预付、基金结余留用等方面,依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以下简称《药品差比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
一、药品范围
已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的药品,除纳入集中带量采购专区的药品、国家谈判药品、新冠治疗药品、新上市的创新药品、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等,均适用本《计算规则》。
二、同种药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 (INN)中表达的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有效成分相同,虽命名不同或命名中酸根、碱基、金属元素、有效成分的结晶形式、结晶水数量、配比、溶媒及其他辅料等不同,也归类为同种药品。
中成药,凡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名称相同且处方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
(一)纵比监测
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的挂网药品纳入药品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
(二)横比监测
对品种相同但生产企业、剂型、含量规格、包装等存在差异的挂网药品,纳入药品价格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常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分为口服片剂与口服胶囊剂、口服颗粒剂与口服溶液剂、外用膏剂、注射剂。常用中成药分为口服丸剂、口服片剂与口服胶囊剂、口服颗粒剂与口服溶液剂。其余未列明的剂型不做差比。
(三)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单列代表品
1.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和减少);
2.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
3.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8倍的。
三、价格监测
(一)单位可比价
1.纵比单位可比价
将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的挂网药品现行挂网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单片/单袋/单支等价格作为纵比单位可比价。
2.横比单位可比价
对品种相同但生产企业、剂型、含量规格、包装等存在差异的挂网药品现行挂网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单片/单袋/单支等价格作为横比单位可比价。
(二)比价规则
1.剂型差比价
指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附件一《常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剂型差比价表》、附件二《常用中成药、天然药剂型差比价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