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追溯环节与信息采集
第八条 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环节追溯应采集以下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
(二)种源信息,包括基原植物名称、品种类型及来源等。
(三)繁育基地信息,包括种子种苗基地名称、地址、面积等。
第九条 中药材种植环节追溯应采集以下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种植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生产基地信息,包括种植基地名称、地址、面积、GPS定位图等。
(三)种子种苗来源信息,包括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企业名称等。
(四)中药材质量安全信息,包括承诺达标合格证、监测信息等。
第十条 中药饮片生产环节追溯应采集以下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二)中药原料药材信息,包括药材名称、基原名称、药材产地、规格、数量(重量)、采购时间等。
(三)中药饮片生产信息,包括中药饮片名称、编码、批号、执行标准、生产时间等。
(四)中药饮片包装信息,包括规格、数量(重量)等。
(五)中药饮片质量检验信息,包括检验报告等。
(六)中药饮片销售信息,包括销售日期、数量、客户名称等。
(七)中药饮片召回信息,包括召回原因、召回数量、召回时间、客户名称等。
第十一条 中药饮片经营环节追溯应采集以下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二)饮片采购信息,包括饮片名称、基原名称、批号、产地、饮片生产企业名称、采购时间、采购数量(重量)等。
(三)中药饮片验收信息,包括验收数量(重量)、检验报告、验收结果等。
(四)中药饮片销售信息,包括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重量)、客户名称等。
(五)中药饮片召回信息,包括召回原因、召回数量、召回时间、客户名称等。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追溯应采集以下信息:
(一)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二)饮片采购信息,包括中药饮片名称、批号、追溯码、饮片等级、采购时间、采购重量、供应商企业名称等。
(三)中药饮片验收、仓储、使用信息,包括验收标准、验收重量、检验报告、验收结果、仓储条件、出入库信息、使用去向、使用重量、使用时间、关联单据等。
(四)中药饮片召回信息,包括召回原因、召回等级、召回数量、召回时间、客户名称、召回方法、召回产品处理等。
第十三条 中药代煎追溯应采集以下信息:
(一)中药代煎企业及医疗机构信息,包括中药代煎企业及医疗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二)处方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处方单号、患者信息、处方贴数、分装袋数、煎药剂量、用药方式等。
(三)药品信息,包括饮片名称、批号、单剂药量、调剂总量等。
(四)中药煎药信息,包括接方、审方、调配、复核、浸泡、煎煮、包装、发货等。
(五)中药配送信息,包括中药配送单号、配送公司、配送对象等。
第四章 政府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中药质量追溯工作管理,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阶段优化完善和运行本省中药全链条追溯服务平台。
(二)负责指导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修订平台管理办法,组建平台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及诚信监督工作。
(三)负责本省中药全链条追溯服务平台运行维护、优化迭代,统筹相关软、硬件系统改造、升级、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省经信厅承担下列职责:
(一)指导中药饮片原(辅)料采购、加工、生产、质检等环节信息追溯体系的推广与应用。
(二)指导追溯体系该环节质量信息的核查,督促主体单位履行质量信息追溯义务。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指导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种植、投入物管理、产地初加工等环节信息追溯体系的推广与应用。
(二)指导追溯体系该环节质量信息的核查,督促主体单位履行质量信息追溯义务。
(三)出台相关中药材生产激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