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监督管理规定

2024-09-03 17:58:19    来源:上海市政府  作者: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药监规〔2024〕5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局、药审中心、食药检院、监测中心:

《上海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药品监管局2024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上海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药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药品(以下简称细胞治疗药品)的上市后监督管理,保证细胞治疗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细胞治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确保细胞治疗药品质量,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确保细胞治疗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和可及性。

细胞治疗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细胞治疗药品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细胞治疗药品使用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细胞治疗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三条(分工管辖)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细胞治疗药品生产、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细胞治疗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细胞治疗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构人员要求) 持有人、生产企业应当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设置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供应链管理、信息化管理等部门,具备符合细胞治疗药品生产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持有人应当按要求设置药物警戒部门。

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能够在生产、质量、药物警戒管理中履行职责。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药学、微生物学、生物学、细胞生物学、免疫学或生物化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

委托生产细胞治疗药品的,持有人的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少5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3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 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要求,且与细胞治疗药品特点和生产形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管理,供者材料验收,药品生产、检验、放行、储存、配送、留样、交接和不合格品处置环节。采取委托生产方式时,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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