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承担下列职责:
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中药材流通环节经营者履行质量信息追溯义务。
第十八条 省医保局承担下列职责:
指导应用中药全链条追溯体系作为中药饮片分级支付的依据,促进中药饮片优质优价。
第十九条 省供销社承担下列职责:
(一)指导中药材标准化种植、生产和仓储物流追溯体系的应用和推广。
(二)指导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进行中药材追溯体系的应用和推广。
(三)利用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支持中药材“产、供、销”一体化建设。
第二十条 省药监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指导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开展中药饮片生产信息追溯体系建设,规范采集和使用相关追溯信息。
(二)指导追溯体系中药饮片上市后质量信息的核查,督促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履行质量信息追溯义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中医药)、经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中药全链条信息追溯的推广管理、信息追溯体系推广运用等具体工作。
第五章 追溯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全省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企业、中药材种植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积极使用“浙江省中药全链条追溯服务平台”,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追溯信息,鼓励已建设或纳入追溯体系的企业或机构与“浙江省中药全链条追溯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中药全链条追溯体系追溯码,并在全省医疗机构推广使用。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林业局、省药监局负责相关环节的中药全链条追溯体系追溯码使用监督。
第六章 信息上传及质量保证
第二十五条 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者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采集信息上传至浙江省中药全链条追溯服务平台。
(一)平台数据库的信息应与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同步,并及时更新。
(二)平台注册用户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者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息追溯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主体自觉履行信息追溯义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对严格执行中药全链条追溯的单位进行优先推介。我省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规范(GAP)的中药材相关数据和中药饮片生产相关数据统一纳入到浙江中药产业大脑,中药产业大脑的数据通过接口共享到追溯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中药全链条追溯管理工作纳入年度中药风险监测计划和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加强对各链条企业信息追溯义务的监督,及时向其他涉及中药全链条的部门进行风险提示或通报。必要时,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各部门加强工作协同,指导浙江省中药全链条追溯服务平台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者和使用单位按要求及时通过中药全链条追溯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和信息上传,并对其账户实行分类授权管理。
(二)有权对相关溯源信息数据进行合理的使用,推动中药全链条数字化建设,提升中药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提供决策支持和建议。
第三十条 组建平台运维工作组,负责系统监控和故障处理、数据管理和备份、安全性和隐私保护、用户支持和培训、日常维护和更新以及应急预案和响应等方面。同时,不断优化和升级平台,提高平台运行的稳定性,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组建平台专家组,负责提供专业指导和解答、审核和评估质控数据,培训和辅导追溯技能,促进各方合作和交流,参与制定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提供决策支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平台的追溯数据质量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
第三十三条 在日常管理、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追溯数据不真实的情况,及时在平台系统中进行公告并形成不良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供销社、省林业局、省药监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