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一卡通应用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支持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其他领域适合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及时推动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一卡通应用目录编制部门应当对一卡通应用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一卡通应用目录,明确应用场景和应用场所。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省级一卡通应用目录基础上,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拓展应用领域,编制市级一卡通应用目录。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一卡通应用目录开展应用和服务。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不得新发放功能重复的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国家另有发放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融合使用,支持社会保障卡加载使用相关服务功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持卡人提供下列一卡通应用服务:
(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
(二)办理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人力资源业务;
(三)在医疗机构办理挂号、诊疗、住院、结算、缴费等就医全流程事项,查询电子病历和电子档案等居民健康信息;
(四)使用已加载交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公共图书馆入馆借阅、博物馆入馆参观、旅游景区入园游览、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入场使用等文旅体育场所服务;
(六)其他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服务事项。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推进一卡通在高速铁路、民航等领域的应用。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和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功能等集成到社会保障卡,便利相关人群持社会保障卡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领域享受相应的优待、优惠。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所有可以直接发放到个人金融账户的财政补贴资金、救助资金和社会保险待遇等统一发放到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发生变更的,应当直接发放至变更后的银行账号,并告知持卡人。
鼓励工资待遇发放、个人所得税退税、个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等通过社会保障卡办理。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事项时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按照规定用于住宿登记等业务的身份核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动社会保障卡关联机动车电子驾驶证等电子证照应用。
政府部门能够通过社会保障卡关联电子证照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个人提供实体证照或者纸质复印件。
第十条 在本省居住、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规定申领社会保障卡,与本省行政区域内持卡人享受同等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化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为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一卡通应用场所及服务网点应当使用统一标识,完善服务设施,提供便利服务,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无障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应用场所、服务网点、线上平台和电话热线等,提供用卡咨询、业务引导和投诉受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