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疗效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中医优势病种付费运行的内部管理制度、付费信息公示制度,加强考核管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执行统一的疾病诊断和操作/治疗分类编码,规范住院病案首页填写,加强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和规范管理流程。要及时向医保系统动态上传医疗费用明细数据,严格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明细管理,遵循物价管理相关规定。要坚持合理诊疗,按照临床路径提供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严禁过度医疗或服务不足。按照中医药服务特点施治,参照西医治疗综合评价疗效指标,制定出院疗效判定标准,细化疗效评判指标,病人出院后,要开展中医诊疗效果测评或回访,客观公正评判治疗是否有效,保证中医治疗服务质量。
(四)严格医保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西医治疗为主或不含中医特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医优势病种结算,同时也不得将符合中医优势病种的病例采用西医疗法并按DRG/DIP结算。同一次住院期间如中医药治疗失败转西医治疗,则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按DRG/DIP结算。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卫生健康(中医)及财政部门共同推进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按疗效价值付费工作,通过完善政策、细化管理措施,把推进中医优势病种付费工作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相衔接,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组织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公开、适时完善,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对中医优势病种按DRG/DIP付费的病例要严格遵守病种范围、评判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二)做好信息上传。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中西医住院医保结算清单、病案首页质控,相关项目信息填写完整,准确真实反映住院期间中西医诊疗信息;要按照医保、卫生健康(中医)相关部门要求,规范上传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和医保疾病诊断分类与代码(医保版ICD),做好试点中医优势病种的信息填报。医保、卫生健康(中医)部门应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交流反馈平台,加强全流程管理,做好分析反馈。
(三)加强评估监管。各级卫生健康(中医)、医保部门要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积极发挥中医、医保相关质控组织作用,及时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医疗费用等信息变化,做好实时监测,定期开展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措施,杜绝降低入院标准、放宽操作/治疗指征、升级诊断、串换诊断等违规行为,对欺诈骗保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对中医优势病种DRG/DIP付费的监督管理。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中医)、医保部门及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中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和方法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积极营造群众信中医、用中医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