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价管字〔2008〕第67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定价药品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将酚麻美敏胶囊等120种180个规格的药品价格核定如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省定临时价格,待国家公布正式价格后按正式价格执行。此前以各种形式公布的表列药品价格与本《通知》规定价格不符的,均以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准。表列药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实际加价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8〕1303号,对有关药品价格执行企业名称做了变更,详见附件。
三、本通知规定的大容量注射剂价格,除已标明外,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一律执行同一价格。
四、本通知所列统一价格药品中,国家发改委(含原国家计委)及我局原已公布的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可继续执行。
五、现行各级医疗机构集中标采购的表列药品的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要降下来,低于本通知价格的仍按原价执行,不得提高。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并于近期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价格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规定价格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