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中医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5-03-01 14:14:07    来源:邵阳市市监局  作者:

5.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本级库存物资的分配方案》复印件1份,市本级库存医疗防疫物质领取明细表(邵阳市中医医院)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来源及领取数量、价格。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4年1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罚告字〔2024〕10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市卫健委领取上述产品后,未履行进货查义务,其中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标示生产企业:江西恒生实业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20152140239,生产批号:20211210,生产日期:20211210,失效日期:20231209,数量:1000副,特小号),领取时就已过期,直至省药监局检查时所有过期医用橡胶手套还与合格品混放(未标识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或待报废区),也未定期检查、维护、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从该院的《一次性检查手套领取明细表》上看,未标示产品的品名规格、批号、限用日期等关键要素,只标示了领取时间、领用科室及数量,同时存在使用上述过期产品的情况。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当事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这些橡胶手套是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府库的存防疫物资,由市卫健委调拨给当事人的,货值金额是按疫情期间的采购价格来确定的,相对于现在市场行情明显偏高,综合考虑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四项从轻或减轻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规定,减轻处罚。

综上,邵阳市中医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八十九第第三项、第九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1件(1000副)、可孚医用检查手套5件(3250副)、医用橡胶检查手套18件(17850副),共计22100副。3.处货值金额(33150元)3倍罚款9945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邵阳市财政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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