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案字〔2023〕106号
当事人:邵阳市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50044751659H
住址: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丁晖
2023年8月25日,本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本局药品流通科移交的案件线索。本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封扣押,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2023年11月28日,我局将当事人涉嫌使用假药案移交给邵阳市公安局(邵市监案移字[2023]26号);2024年4月3日,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双公(龙)不立字[2024]0012号),对中医院涉嫌使用假药案不予立案。2024年5月15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2015年1月15日从湖南省自然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湖南省湘潭市滴水化工厂生产的水飞朱砂2kg,单价为880/kg,购进金额合计1760元;当事人2019年3月15日前共使用湖南省湘潭市滴水化工厂生产的水飞朱砂1796克,违法所得为205.46元。
另查明,当事人2019年3月15日从湖南省天宏药业有限公司廉桥分公司购进河北荷花池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朱砂1kg,单价为2450/kg,购进金额合计2450元。
经查证,当事人2015年1月15日从湖南省自然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湖南省湘潭市滴水化工厂生产的朱砂包装标示产品名称为水飞朱砂,批准文号为湘卫药准字(90)32-273,批号为2007年1月12日,生产企业为湖南省湘潭市滴水化工厂;当事人购进上述朱砂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查验产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检验报告书;湘潭市滴水化工厂2007年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丁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肖祥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证据3: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湘药监(飞检)移函(2023)29号]一份、医疗机构飞行检查报告复印件一份、实物照片一张,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4:湖南省增殖税普通发票一张,湖南省自然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开具的销货清单一张、入库记录一张,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购进单位、购进时间、购进数量等情况;
证据5:当事人处方13张,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使用情况和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6:询问笔录(2023年8月31日)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购进、验收、使用及库存等情况;
证据7:《邵阳市中医医院关于朱砂购进和使用情况的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过期的原因及使用情况;
证据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邵阳市监强措[2023]95号及财物清单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内容及要求;
证据9: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邵市监限提〔2023〕36号)1份,证明限期提供材料的情况;
证据10: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登记情况。
证据11:湖南省天宏药业有限公司廉桥分公司2019年3月15日的销售单(代合同)一张,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使用情况;
证据12: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邵市监案移字[202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