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

2025-03-21 14:29:19    来源:江西省医保局  作者:

6.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机构性质发生变更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评估准入标准进行重新评估及现场核查,协议期内重新评估期间可暂不停止其门诊慢特病医保结算服务;未申请变更或经重新评估不合格的,不得纳入医保基金支付,中止其门诊慢特病定点协议。

(二)服务

1.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并开具门诊慢特病用药处方;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在保障用药安全、有效、适宜的前提下,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病情稳定的最长不超过12周,长期处方应当由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保医师开具。鼓励有资质的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在本统筹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为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提供规范的互联网复诊服务和处方外配服务。

2.已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选择本统筹区内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报销比例参照相应外配处方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执行,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合并计算。

3.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且为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双通道”药品,按照“双通道”药品单独支付政策。

4.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应为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建立门诊慢特病管理档案,提供健康随访管理、用药咨询指导、医疗保障报销与直接结算等服务;可借助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或医院HIS系统,分别为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购药档案(电子或纸质档案)并留存,做到“一人一档”。

四、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监督与考核

1.各设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备案审查、专项检查等手段加强对本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落实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指导所辖县(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加强对辖区内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文本或补充有关条款。

3.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在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制定的江西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范本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统筹区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文本进行细化完善。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在调整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的意见。

4.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的稽核、检查和考核,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强化智慧监测监管,实现稽核或检查全覆盖,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中止其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并责令整改,三个月后整改期满再次组织开展评估仍不合格的,解除其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

5.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和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稽核、检查和考核,并提供相关的资料、财务账目及药品“进、销、存”台账清单等,拒不配合的应解除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

6.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违反价格承诺的,一经发现,由本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中止其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追回溢价金额,并责令整改;三个月后整改期满仍拒不改正的,解除其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涉嫌存在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中止其医保协议;一经查实,解除其医保协议。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部分条款与国家政策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

1. 年度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门诊慢特病药品供应配备情况表

3.年度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4.承诺书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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