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3日
浙江省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
为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开展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预付金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二、预付条件及标准
(一)医保部门预付执行条件。
各统筹地区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监测,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原则上该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二)申请条件。
本统筹区范围内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预付金:
1.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最近一年度医保协议综合清算或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3.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完成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管理等医保重点任务。
4.按医保部门部署,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能够做到“应扫尽扫、应传尽传”,完成医保码全流程应用、医保移动支付、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和医保电子票据区块链应用等医保便民服务工作落地。
5.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6.不存在欠付医保经办机构医保资金的情况。
(三)核定标准。
明确实施预付的统筹区,以上一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在本统筹区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实际拨付额为基数,确定预付金额度。
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拨付1个月预付金。对上一年度在本统筹区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率≤5%,最近一年度医保协议综合清算或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且在落实医保重点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预付金规模,但不超过2个月。
如遇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经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后可适度调整预付金申请条件和预付金规模。
三、预付程序
预付金按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管理。具体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预付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递交预付金申请。
(二)核定额度。医保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提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资格,商财政部门确定具体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额度。
(三)拨付资金。医保部门按照核定额度,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
(四)年底清算。医保部门应在当年12月15日前,全额收回预付金或从结算费用中全额抵扣预付金;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已收回的预付金汇总后缴回基金财政专户。对当年预付金未清算完毕的定点医疗机构,次年不受理其预付金申请。
四、预付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