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当事人销售劣药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销售药品系同一批药品,所以本案货值金额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销售药品计算共计11536元,违法所得218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消费者投诉登记表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顾毓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郭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3.投诉人身份证 复印件1份、对投诉人询问笔录1份、投诉人购买到的药品实物图片2页(详见现场照片证据1-2)、投诉人微信支付凭证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
4.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11页(详见现场照片证据3-13),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销售药品的事实;
5.对委托代理人郭洵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员工许光明的询问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当事人提供的收款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销售药品的数量、货值金额、销售等情况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
7.当事人提供投诉人谅解书复印件1份,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许可事项是指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仓库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 (一)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药品不属于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但符合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的; (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2187元;
3.罚款2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赤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遵义市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