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百济堂医药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被查处

2025-03-30 15:07:36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甘)执法证字第甘K1207280001号

(礼)市监罚〔2025〕7号

当事人:礼县百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2**********5576
住所(住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石桥镇石桥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秀秀
处罚机关: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5年03月04日
处罚种类:罚款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0日在礼县百剂堂医药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注册执业药师马永奇不在岗,销售的处方药复方甘草片、脑心通胶囊,提供的电子处方未经执业药师审核。本局依法责令其改正。2025年1月21现场复核整改情况,营业期间,执业药师马永奇不在岗,销售的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安乃近片处方未经执业药师审核。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经调查,礼县百剂堂医药大药房执业药师马永奇长期不在岗,该店其他店员均无执业药师证件或者其他药学技术资格证,销售处方药均为电子处方,药师审核处签字为电脑打印,药师并未实际审核。2024年12月30日本局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但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该行为仍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

6.电子处方笺2张。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无(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自案件调查以来,礼县百剂堂医药大药房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发现该企业销售处方药造成不良危害后果,且该企业尚属首次违法,现场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给予从轻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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