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肃州区杜如林诊所《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经营者杜如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的类型、经营范围、主体资格、经营项目及个人身份。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肃州区杜如林诊所时拍摄了照片6张,证明该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