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中鑫医药二分店非法销售处方药被查处

2025-03-30 15:18:44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甘)执法证字第甘L280008号

(静)市监罚〔2025〕17号

当事人:静宁县中鑫医药有限公司二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2**********419T
住所(住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新街西路滨河花园A区德美11幢1层商铺4-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吕巧翠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6227************01
处罚机关:静宁县市场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5年03月03日
处罚种类:罚款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静)市监责改〔2024〕18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检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仍存在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于当日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于12月20日报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202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执业药师吕巧翠未在岗,当事人未挂牌告知且存在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静)市监责改〔2024〕18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静)市监责改〔2024〕18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现场调取了当事人“博信医药管理系统”中2024年12月10日至17日12时29分的部分处方药销售记录,共计521笔,金额13940.998元,数量1898,上述处方药电子处方笺上审核药师非执业药师吕巧翠本人审核确认。当事人共有工作人员四名,除执业药师吕巧翠外,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王海霞、王旭彦和高浩璠,均非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采集证据材料单5份;

2.(静)市监责改〔2024〕187号《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

3.吕巧翠、王旭彦《询问笔录》各1份;

4.部分处方药销售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考勤表复印件1份;

5.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吕巧翠身份证复印件1份,店员王旭彦身份证复印件1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5年2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静)市监罚告〔2025〕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为了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活动,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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