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政策控制基本药物价格

2011-01-05 18:50:25    来源:  作者:

  【价格控制】

  集中采购价不得高于市价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个别基本药物在实行零差率销售之后,价格没降反涨。比如克林霉素,同一个生产厂家同样的规格,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之前,社区卫生机构售价为1.1元,目前涨到了11.1元。“即使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由于一些药物进价本身就高,药品价格与原来没实行零差价前价格持平,甚至上涨。”一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表示。

  对于这一情况,山东要求,相关部门应对基本药物近3年来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以此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并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平均采购价格;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同时,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供应保障】

  药品降价不能降质量

  “比如速效救心丸,在我们这儿能买到的概率不亚于彩票中奖。”曾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由于一些药品价格较低,实施零差率后药厂没利润,多卖一盒就多赔一盒;导致个别廉价药品频频断货。


  为了降低药价的同时也确保基本药物供应,山东将实行基本药物带量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以保障药厂适当的利润。对于单家企业无法充分供应的药品,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省卫生行政部门将在省内划分不同的供货区域,分别采购。

  在采购上,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3元以下)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可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采购,山东要求,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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