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鄂价工农[2008]121号
『发文日期』: 2008-05-27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及市场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广泛征求生产经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甲苯咪唑片等412种省管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本次制定公布的省管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三所列药品价格为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补充制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或原价格有误进行更正的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所列品种价格未标明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明生产企业的为原研、专利品种的最高零售价格或国家发改委原认定的原研、专利、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及中国中药协会推荐的优质优价品种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品种未列的规格及附表一中省增补管理的处方药中(序号184-215)的未列剂型,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在6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6月30日后原有价格一律废止。
四、附表二中公布的蜜丸、水丸、水蜜丸、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等剂型,不同包装数量规格价格均按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数量确定。
五、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中心)销售药品作价按《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价工农[2007]145号)有关规定执行。招标采购的表列中标药品,凡中标后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仍按中标价后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六、本通知及以前有关文件所列药品,同一化学通用名下凡未标明药品的酸根、盐基的或同一化学通用名下的大容量注射剂凡未标明溶媒的(如葡萄糖、氯化钠、甘露醇等溶媒),均执行同一价格。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及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6月10日起执行。
附表:一、甲苯咪唑片等221种省管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地榆槐角丸等191种省管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三、复方田七胃痛胶囊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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