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费〔2008〕23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要求,现公布我省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定点生产企业应将规定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浙价费〔2008〕23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要求,现公布我省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定点生产企业应将规定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