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诉讼医方举证迟来的证据不算数
鉴定再不能随意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法官按良知断证据合法录音证据有效
2001年12月30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首次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问题作了系统的解释和规范,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围绕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前后及规定中所体现的立法宗旨和重要原则,本报记者约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进行了阐释。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在医方
此规定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将医疗纠纷侵权之诉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范畴。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医疗纠纷的事件屡见报端,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究竟由哪方提供,医患双方扯皮争议最大。实际情况是,由于双方在证据掌握上不平等,患者无法获取病历、手术记录等资料,往往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列举了六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此基础上,《规定》又增加了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此项解释时认为,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为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规定》对于医疗侵权纠纷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