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迟到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民事诉讼法》对法院的办案期限有明确规定,但对当事人举证的期限却没有规定。当事人常常在法院审理案件的各个阶段随时提出新的证据,搞证据突袭,这不仅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影响审判效率。《规定》声明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同时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在对方当事人同意下,法院应仍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此款虽从小处着眼,却体现了一种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平等精神,具有现代诉讼契约的司法理念。
而对于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规定也采取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可由法院确定延长举证期限,但不超过两次。对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件,则需在庭审前进行证据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