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判断证据原则独具中国特色
规定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审查判断证据原则:既强调应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也强调法官应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和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地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其中融汇了审查判断证据所应具备的法律精神、法官良知、理性及自由精神,符合现代民事诉讼发展潮流。
以最大的可能性为证明标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在证据证明标准中注入了现代司法理念———“高度盖然性”。这个看似生僻的词汇,在证明标准上却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
民诉法中未明确证明标准。审判中,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凿程度时如何处理,令法官深感困惑。《规定》确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意即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所证明的事实无法达到完全排除任何疑点,双方对同一事实举出的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情况下,由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认为由此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能性,法官依此作出裁断。如果双方证据支持的事实均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法院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黄松有庭长特别强调,《规定》实施的社会效果如何,除了法官应尽快掌握和正确运用外,格外需要社会各界对现代司法理念的理解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