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席不再虚设
去年12月初,厦门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一位黄姓商人步入证人席,手按宪法,庄严宣誓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
今后,证人出庭作证的这一幕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庭审中。《规定》明确指出,除年迈体弱、岗位特殊无法离开、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情形外,证人均应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证人应对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进行客观陈述,不能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证词,不得对事实发表意见。同时规定证人不得旁听庭审,不得旁听法院和当事人对其他证人的询问。
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规定》明确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