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制度实行10年了,而药品暴利现象仍然难以根除,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将定价权下放给具体的市场交易主体,由患者、医保机构和医院、药企、经销商来决定。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显然,上海此举是一种进步。由作为支付方的医保来负责药品招标,一个显见的好处就是更有利于费用控制。因为作为支付方,医保部门具有强烈的动机,医保目录中廉价和有效的药品就有希望进入医疗机构使用,并且还有实力与医药企业议价,从而进一步压低药品价格。
不过,在药品使用环节中,药品招标仅仅是解决了省级行政区内的准入问题,真正的采购仍必须由医疗机构来完成。也就是说,即便医保部门有了药品招标的权限,但实质上仍算不上是作为支付方来买药,医保部门仅是起到“付款”的功能,是否使用以及用多少中标药品,依旧由医疗机构决定。为此,医疗机构将可能会与药品供应商进行“二次议价”。这就更加令人担忧。一方面,医保作为“付款方”,可能会为了省钱,而尽让那些低价且效果并非最佳的药品进入招标“盘子”中;另一方面,从目前招标的实际情况来看,“二次议价”极有可能会变成“暗箱操作”,进而产生腐败现象,最终是药价确实降下来了,但会出现虚低现象,对药企而言有“压价”之忧,这就有可能导致相关药企弃标,直接影响到当地药品的使用。业内人士直言,如果上海医保局负责药品招标后采取“二次议价”的方式,则有可能因各医院采购的量不同,最终达成的采购价也不尽相同,最后造成同一种药“同城不同价”,从而引起负面效应。
从根本上说,让医保部门成为药品招标的主体是否真能达到最终降低药价的目的呢?不可否认的是,仅靠招标采购环节的改革,仍难以彻底切断“医”和“药”之间的利益链条。事实上,要真正做到医药分开,转变补偿机制、调动医务人员(包括药师)积极性等综合改革配套措施必须跟上,如果仅从一方面着手恐怕仍是停留在治标不治本的层面上。
上海医保接手药品招标这一改革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