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2〕21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和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劳社医〔200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统筹地区的实际贯彻实施。
一、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和服务标准
全省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规范医疗保险配药服务行为和服务标准,从2012年7月1日始,切实做到:
(一)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或医疗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能及时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显著位置悬挂全国统一标准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铜牌。在主要办公场所悬挂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正本(副本用于年审等其他用途)。
(三)医保用药及非医保用药要用不同颜色标签标记或分设专柜。
(四)设立并张贴医疗保险药品配药流程图(附件1: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流程图)。配售药品时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人、证、卡”是否相符,不相符者不予售配药。
(五)设立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投诉牌,并公开张贴(附件2:监督举报投诉牌样式)。
二、健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措施
(一)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有保证及时供应基本医疗用药的能力,确保医疗保险常用药品的供应。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须达到规定数量(市区定点零售药店不少于1000种,其他定点零售药店不少于700种),其中《江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不少于药品总量的85%。
(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有执业药师,定点连锁门店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西(中)药学技术人员,并保证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销售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药品进、销、存台帐,能够做到实时“帐”、“药”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