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零售药店经营地址相对稳定,经营用房须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租赁经营的,应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从申请之日起,药店经营用房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达到3年以上。零售药店经营地址所处地段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布局并满足距零售药店所在地50米内没有其他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要求;
(3)零售药店内不得摆放和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非药品类商品。不许开展任何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3、完善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定点零售药店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以下情形,暂停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申请。
(1)凡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医疗保险检查手续的定点零售药店,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下一年度内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2)因故停业、歇业、迁建或法人代表变更的,必须重新进行定点申请。
(3)违反有关部门(药监、卫生、物价、工商、人力资源和保障等)相关规定,1年内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4)购进药品无发票或开具虚假发票、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串换日常生活用品、保健品等非药品类商品、违法套取医疗保险基金被查实或经查实存在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暂停其医疗保险业务3至6个月,进行整改。年度内超过两次整改的,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5)销售违规广告药品三次以上的,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三)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资格证管理。为加强市级统筹后定点零售药店的规范化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共12位,第l、2 、3、4位为发证年份;第5、6位为设区市编号(省直00,南昌市01,九江市02,景德镇市03,萍乡市04,新余市05,鹰潭市06,赣州市07,宜春市08,上饶市09,吉安市10,抚州市11);第7、8位为县(市、区)编号(由设区市自行确定);第9、10、11、12位为定点零售药店的流水号。
(四)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监管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324号)要求,切实加强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网上监控,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措施,严格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快建立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规范管理秩序,促进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工作联系电话:0791-86386253
联系人:廖秋敏、程勇
附件:1、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流程图.doc
2、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监督举报牌(样式).doc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