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医院的经费来源即所谓的补偿机制主要有三种:政府财政拨款、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财政投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逐年减少,一些大医院只占到几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目前这个比例全国平均不足10%。
由于医疗服务定价普遍明显偏低,医生技术劳务价值没有得到应有体现,使得医院仅靠医疗服务收费根本不能弥补经营成本。因此政策上允许医院以15%的药品进销差价来弥补亏空,这就是通常所讲的“以药补医”的补偿机制。
“以药补医”机制使得医院获得了通过出售药品获得盈利的合法权力。使得药品销售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此口一开,医院自然会充分利用这一政策谋取收入。在这样情况下,我国的公立医院虽名为非营利性医院,但几乎所有医院都变成了从药品销售中获利的营利性机构。近几年在医院的总收入中,药费收入占60%左右,少数中小医院高达70%至80%(朱晓法,2005),药品销售成为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药品的使用上,基本上是哪种药品给医院带来的净收入多,医院购进和销售这种药品的积极性也就越大。尤为恶劣的是,为增加售药收入,医院、医生诱导患者过度使用药物,即所谓的开“大处方”,造成药物滥用。比如,抗生素在医院环节的差价率大都高于30%,近几年医院药费收入排在前五位的都是抗生素,抗生素销售收入占医院药费总收入的30%以上,抗生素滥用现象十分严重。据调查,我国每年有8万人死于抗生素滥用(陈文玲,2005)。
可能是担心医院利用垄断地位哄抬药价,因此政策明文规定医院的购销差价率不能超过15%。然而,这一本意是控制药品零售价格的管制措施,实际的实施效果是扭曲了医院的药品购销行为,使得医疗机构严重偏好购销高价药品[1],排斥廉价药物,最终显著抬高了零售药品的价格。
药品购销加价率管制之所以导致医院倾向于购销高价药品,原因并不难以理解:(1)由于药品加价率存在上限约束,因此批发价越高的药品医院的批零加价收益越大:批发价格10元的药品,医院的加价收益最多只有1.5元,而批发价格100元的药品,医药的加价收益可以达到15元[2]。(2)为了表面上不违背加价率管制而又尽可能获得最大卖药收益,医疗机构利用其在药品零售环节的买方垄断地位和药厂合谋抬高药品批发价,这样一方面医疗机构可以合法获得更大的购销加价收益,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药厂返利也就是折扣形式获得更多的卖药收益。这样一来,医疗机构实际获得的卖药收益显著超过了政策规定,同时表面上又没有违背政府的购销加价率管制。由此可见,正是加价率管制政策导致了医疗行业药品折扣行为的产生和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