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药监局关于1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0年第45号)》,经过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江西京通美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柴黄颗粒不符合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药品名称:柴黄颗粒
标示生产企业:江西京通美联药业有限公司
批号:200101
规格:每袋装4克
检品来源:成都海泰药业有限公司
检验依据:国家药品标准WS3-B-2009-95-2008
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项目:检查(需氧菌总数)
检验机构:北京市药品检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