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源盛药业销售山海丹胶囊劣药案

2020-08-04 12:16:10    来源:  作者:福建省药监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0〕1号》中,涉及到福建省源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山海丹胶囊劣药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0〕1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源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山海丹胶囊劣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省源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8147790X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志雄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山海丹胶囊,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验,【检查】项下的“水分”检验项目不符合部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9日、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当事人储存该批次药品的三楼西药库,其温湿度测点数据显示三楼西药库温度记录超过30℃。为此,当事人销售劣药山海丹胶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劣药山海丹胶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YPGL-6C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销售劣药山海丹胶囊违法所得97974元;2、处违法销售劣药山海丹胶囊货值金额1.5倍罚款计97974×1.5=146991元。合计罚没款24496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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