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州通医药销售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劣药案

2020-08-04 12:16:52    来源:  作者:福建省药监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0〕2号》中,涉及到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劣药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0〕2号
案件名称: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劣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573862084
法定代表人姓名:龚翼华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及复验,【检查】项下“可见异物”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应按劣药论处。当事人销售劣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劣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如下:没收销售劣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违法所得10833.5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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