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宝芝林销售劣药氯霉素滴眼液案

2020-09-26 16:45:21    来源:  作者:广西药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药流罚〔2020〕12号》中,涉及到广西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氯霉素滴眼液。

2019年10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广西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氯霉素滴眼液(批号:LB190505,生产厂家:长春长庆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0367,规格:8ml:20mg,包装规格:1支/盒;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显示:样品说明书保存要求温度不超过20ºC、遮光,在阴凉处保存;样品实际保存状态温度17ºC、湿度50%;并分别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有效印章)抽查检验。2019年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CJ3180)显示广西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氯霉素滴眼液(批号:LB190505),检验项目【检查】项有关物质含氯霉素二醇物10.9%,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含氯霉素85.7%,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氯霉素滴眼液为劣药。2019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于2019年12月31日依法对当事人药品仓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封了批号为LB190505氯霉素滴眼液12盒,同时,本局于2020年1月8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广西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LB190505的氯霉素滴眼液为长春长庆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购进批号为LB190505氯霉素滴眼液400盒,配送至各连锁门店290盒,销售278盒,从连锁门店召回12盒。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19年10月11日抽样使用110盒。当事人销售上述氯霉素滴眼液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753.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400.0元。

广西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氯霉素滴眼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氯霉素滴眼液12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叁元(¥3753.0);3.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10800.0)。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肆仟伍佰伍拾叁元(¥14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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