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托管值得期待

2010-03-03 20:44:59    来源:  作者:

  ——买方在评判集中采购药品供货价时,保留了招标评审常用的历史价、周边价、差比价等指标。同时,根据政府对向群众让利和药品购销加价率的要求,增添了“限价”条件,为保护廉价药品生产企业的积极性探索操作方法;

  ——供购双方通过事前约定采购批量调节系数,建立适应采购批量变化的货价调整机制。意在将集中采购应产生的规模效益,融入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降低药品采购成本;

  ——药品集中托管后,对医疗机构验收药品的时间提出了具体要求,强化了对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心的货款结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对外债权债务的成立,以完成物权转移(即实物验收入库)为据;对内列支购药费用,以完成药品采购票据审批为据。此外,通过事前约定适用于不同付款期限的结算时间调节系数,为提高医疗机构资金流转效益探索实现途径;

  ——药品集中托管后,在药品的实际交易中,由医疗机构提出采购计划,由供货人确认可供药量,由中心签发采购订单。通过第三方参与事前监管,减少封闭式采购可能带来的缺憾。为避免因增加外部审定环节,可能给即时供应带来负面影响,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为医疗机构的临时用药设置了绿色通道;

  ——集中托管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以供货价为作价基础,以政府规定的加价率为进销差价率。这个价格由中心统一测算报物价局备案,相关医疗机构执行。

  “药价虚高,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而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过程往往被认为是这些问题及矛盾的集中地,被推到风口浪尖。医疗机构如何积极应对,采取何种改革措施改变社会形象是医院管理者一直探索的目标。南京的药房托管正是顺应这一变化和要求促进医药分家、探索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的一种新尝试,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医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一项举措。

  对药品采购方式,全国不少医院都在探索,没有统一的模式,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说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而改变采购方式必然要遇到阻力——阻力来自原来同医院有业务来往的医药公司、医院部分医生和药房工作人员三方面。因为这三者都是原有运行模式的最大受益者。而药品采购模式的变化,势必涉及某些部门或个人的利益调整。但是,为了减少流通环节,遏制药品虚高定价、防止商业贿赂、降低药品价格、控制医院管理成本,南京市在药房托管过程中真正把群众的利益放在了第一位,使药房托管因这种采购方式的改变而得以按照既定的规定运行。这也就从根本上切实保护了群众的利益,在目标和前行方式上合乎了新医改方向。无怪乎卫生部领导多次在南京调研时指出:药房托管利国利民,同国家对解决群众看病就医的大政方针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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