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佛山市冯某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20日,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调查发现,冯某自2022年12月27日起,在微信朋友圈销售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属于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35元,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由于微信隐私限制,消费维权较难,社交网络成为无证销售医疗器械的新途径。当事人仅通过微信朋友圈、各类微信群形式发布抗原检测试剂营销信息,如因质量问题,购买者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将难以进行追溯或维权。当事人利用人民群众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剧增的需求,未经许可销售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容易因为储存不当等原因造成试剂失效而引起消费者误判,导致病情被延误等风险,造成严重影响。本案的成功查办,实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查必有果,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社交网络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强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