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4-02-06 12:28:53    来源:国家药监局  作者:

第二十五条(进口药材标准) 进口药材的标准由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研究起草,经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审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

进口药材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关注进口药材的基原、产地、生长年限及加工方法等信息。

第四章 中药饮片标准

第二十六条(中药饮片标准研究制定要求) 中药饮片标准(含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研究制定应当依据炮制作用原理,针对不同炮制工艺的质量属性变化、炮制辅料、炮制终点的判定及炮制设备对饮片质量的影响等情形,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控制项目。

修订过程中应当注重对药材种植、产地加工、市场流通、临床使用等的全过程调查,充分考虑影响饮片质量和炮制方法统一规范的因素,有针对性地确定标准中的项目和内容,并研究建立专属性的质量控制方法和检测指标。

第二十七条(建立与炮制作用机理相适应的饮片标准) 对具有“生熟异治”特点的中药饮片品种,应当建立区别于对应生品的专属性质量控制方法,科学合理设置质量控制项目。

对具有“减毒增效”特点的中药饮片,应当关注炮制过程对中药饮片成份的影响,对炮制“减毒增效”机理进行研究,在中药饮片标准中制定针对性的质量控制项目。

第二十八条(饮片通用名称) 中药饮片通用名称,通常以在中药材名称前冠以炮制方法或后缀以炮制后的形态的方式命名。

净制、切制的生用饮片,除中医临床已约定俗称的品种外,按原中药材命名。特殊管理的毒性药材在名称前一般应当加“生”字;鲜品饮片在名称前应当加“鲜”字。

对采用冷冻干燥等非传统技术加工的中药饮片,应当开展生物学特性、物质基础、质量稳定性等方面的研究和评估,通用名称中一般不得含有非传统加工方法相关用语。

第二十九条(中药饮片的炮制和性状项内容) 中药饮片标准中的炮制项是对饮片炮制工艺的规范性要求,包括饮片原料、炮制设备、技术要点、炮制程度、辅料用量等,应当针对不同炮制方法明确关键工序,关注炮制规程的质量控制、炮制终点的炮制火力、炮制设备对饮片质量的影响。

性状是对炮制后中药饮片的形状、大小、表面、色泽、质地、断面及气味等特征的描述,应当呈现差异性的性状指标的描述,注意与炮制工艺要求的协调对应。

第三十条(饮片的用法与用量) 中药饮片标准中的【用法与用量】项,除另有规定外,用法系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临床使用时遵医嘱。

第三十一条(临方炮制) 种子类、矿物类等中药饮片标准【炮制】项下“用时捣碎”等描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临方炮制。

第三十二条(省级炮制规范) 省级饮片炮制规范是对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地方临床习用饮片品规和炮制方法的补充。应当继承、整理和挖掘地方炮制经验技术,总结长期在饮片生产第一线、具有丰富生产经验“老药工”的实践经验,收载具有地方炮制特色或中医用药特点的饮片品规及其炮制技术,满足地方中医临床需求。

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不得收载未获得公认安全、有效性数据的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的科研产品,以及片剂、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

除另有规定外,炮制规范的药材来源应当是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药材标准的品种。

第五章 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与中药提取物标准

第三十三条(与传统汤剂一致性) 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重点关注中药配方颗粒与传统汤剂质量属性保持基本一致。

第三十四条(量质传递) 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研究过程中,应当关注生产全过程的量质传递情况,从原料到中间体到成品生产全过程的量质传递应当具有相关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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