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参与招标配送企业代表表示,这种人为确定药品降价幅度的行为未必会实现药品价格下降的目的。
以近日曝光的“芦笋片”为例,其中标价为185.20元,而酒泉市的议价办法规定,对于中标价格高于50元的药品,只能在25%~30%区间内填报本企业降价幅度,那么该药品便只能有6个价格选择,138.9元、137.0元、135.2元、133.34元、131.5元、129.64元。
上述配送商还表示,部分药品的中标价格本来就很低,而按照酒泉市卫生局的做法,仍然必须进行降价。
另一家配送企业的负责人则表示,配送企业利润空间本来就不大,这样招标之后,很多药品根本就毫无利润空间可言,要亏本了。
不过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甘肃省的二次议价有积极的意义,主要是因为药品省级招标价格过高,实行二次议价可以有效地降低药品价格,这是值得肯定的。
也有专家认为,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只提出要进行省级统一招标统一配送,对于是否可以进行二次议价和如何进行二次议价并没有进行规定,所以在执行中可能还存在一些隐忧。由于各地的议价能力不同,各地的讨价还价可能会扰乱药品的供货渠道。另一方面,还可能会出现低价恶意投标现象,即配送商的目的只是为了中标,在拿到配送资格之后再以各种理由调整药品的价格。
金昌、酒泉等市卫生局的做法虽然降低了药价,但部分地市重走一遍招标程序让一些配送企业很不解:省级已经招过一次了,地方应该执行就是了,现在再重新进行一次招标,那么省级招标的意义何在呢?
“从去年9月份起,我们就开始忙着省一级的招标,现在又在甘肃有的地市再进行地市一级的重新招标,工作一直没有办法开展。”甘肃省一家药品配送商如此向 《每日经济新闻》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