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4〕14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原裁量基准适用情况,我局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44号)、《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从而形成的具体适用规则和标准。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处罚法定、程序正当的原则,依法合理行使裁量权。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档次的划分及其适用情形
第六条 根据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划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等四种情形,分别对应“轻微(D档)”“一般(C档)”“较重(B档)”“严重(A档)”四个裁量阶次。
符合法定不予处罚,依法不予处罚。符合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免罚减罚轻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