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

2024-07-03 12:10:58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  作者: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规则及程序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相应的行政处罚;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可以选择单处或者并处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减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数额。

(二)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减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

第十四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节的、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三个及以上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节的、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的0.5倍实施减轻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符合免予处罚情形的,优先适用免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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