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监管合规手册(征求意见稿)

2024-07-10 13:09:59    来源:广西药监局  作者:

2.价格促销行为规范。(1)药店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2)药店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3)药店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药店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4)药店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3.价格比较行为规范。(1)药店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2)药店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3)药店销售商品时,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4)药店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5)药店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4.防止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欺诈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药店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防止出现下列价格欺诈行为:(1)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2)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3)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4)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6)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7)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8)其他价格欺诈行为。药店开展网络交易时,应当防止出现下列价格欺诈行为:(1)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2)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3)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5.防止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除防止价格欺诈行为外,药店在日常经营中还应当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3)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重点提示:

1.药店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药店在日常经营或节假日等特殊时间节点开展价格促销时,应当遵守价格促销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出现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3.药店通过价格比较的方式促销时,应当遵守价格比较的有关规定,否则可能会出现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4.药店有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十三)商品条码合规指南

1.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2.销售商品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不得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

重点提示:

违反下列情形,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3.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缴纳人员社会保险费合规指南

1.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重点提示: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医保合规指南(适用于医保定点药店)

1.严格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2.购药管理不得违反医保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要求。

3.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违反医保管理相关要求。

重点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统计工作合规指南(适用于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企业)

(一)统计基础工作合规指南

1.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2.统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重点提示: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统计数据质量合规指南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2.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重点提示: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消防安全管理合规指南

(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安保人员接受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安全管理员等岗位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3、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负责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严禁违规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充电。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依法依规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的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7、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重点提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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