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2024-08-23 15:48:45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内部管理) 互联网医院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

互联网医院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械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第三十五条(管理要求)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互联网医院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以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价。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质控组织以及行业学、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管,采集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定期分析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开展合法性、合理性管理,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互联网医院在收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量纳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日常业务统计范围,对实体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评审评价时一并计算。

公立医疗机构办医主体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指导所属医疗机构做好互联网医院管理工作。发现非本市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有关互联网诊疗服务管理规定情形的,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社会监督)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登记的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举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便民举措)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互联网医院审批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要求完善相应办事指南。

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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