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代理律师宋道兰在法庭上称,“重庆市卫生局直接从事药品集中采购系违法行为。因为该局组织的这场药品招标既没有招标人的委托,在涉及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时也没有举行公开听证,且在招标的具体事宜中,用主观评价对付客观评价,仅仅用2天时间就评价了9000多个品种。”
被告方则辩称,重庆市卫生局的该行为是依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10】78号)精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说,重庆市卫生局只是“指导”采购。
2天评审9000个品种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证据不足,不仅不能证明本次集中采购行为违法,反而有力地证明了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正确性。并称当地本次药物集中采购的评标是在重庆市政府“纠风办”和该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人员的全程参与和当地市人大、政协代表及市政府特邀社会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组织专家组开展,且所有参与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均按实施方案的药品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不过,该实施方案也是原告重点轰击的对象之一。
原告方认为,该实施方案在评标时,使用了一种“药品评价方法”,该方法采用了评分制,总分为100分(不含2分的加分分值),其中价格因素占30分,药品质量占70分,“客观分由服务中心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企业材料和产品材料计分;主观分由专家打分,然后由计算机去掉2个最高分和2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生成该药品剂型的主观分。”
原告方负责人刘群对这种看投标企业报送的材料来打分,以及由专家靠眼看、手摸等方式的主观打分十分不满。他说,这种评价方法“根本无法对药品质量进行评价”,众所周知,药品评价的科学方法应该是由有资质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书。
他建议评标方应该依据药品检验结果进行评价。